依規定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、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,財政部應於每年年底前,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%時,自次年起以萬元為單位按上漲程度調整。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上漲未達10%,因此財政部公告10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各項免稅額度均未調整,與105年相同。
依財政部105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504693450號公告,10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,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如下:
一、遺產稅
(一)免稅額: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。
(二)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:
-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:89萬元以下部分。
-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:50萬元以下部分。
(三)扣除額:
- 配偶扣除額:493萬元。
-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:每人50萬元。其有未滿20歲者,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,每年加扣50萬元。
- 父母扣除額:每人123萬元。
-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618萬元。
-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、祖父母扣除額:每人50萬元。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,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,每年加扣50萬元。
- 喪葬費扣除額:123萬元。
二、贈與稅
免稅額:每年220萬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