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稅法對於保險課稅的概念(上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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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稅法對於保險課稅的概念(上篇)
【所得稅】
依美國稅法規定:死亡保險金不列入受益人的所得-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免所得稅。然所謂免所得稅的人壽保險卻須符合美國稅法7702條的規定,否則將被視為修正式養老保單,於受益人請領死亡保險金時,課受益人 所得稅 。

美國稅法7702條:

  1. 解約時,要保人可拿回的現金價值不能超過當時的危險保費。
  2. 須符合政府每年規定的「保費規定指標」及以被保險人的年齡決定累積現金價值可達死亡給付的保費比率(100%~250%)之「現值範圍」。

【現金價值增加部分遞延課稅】

  1. 終身壽險現金價值的增加部分可以遞延課稅,而且如果該部分是包括在死亡給付內支付時,則免繳所得稅。
  2. 由現金價值中借款或提取資金時,可以適用優惠的”先進先出”〈FIFO〉規定,亦即保單成本範內的提取屬於保單所有人繳費的返還,不必繳稅。但如果保單被認定屬於「修正式養老保單」則不得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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