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稅法對於保險課稅的概念(下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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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稅法對於保險課稅的概念(下篇)

美國稅法7702條:

  1. 解約時,要保人可拿回的現金價值不能超過當時的危險保費。
  2. 須符合政府每年規定的「保費規定指標」。
    【現金價值增加部分遞延課稅】
  3. 終身壽險現金價值的增加部分可以遞延課稅,
  4. 由現金價值中借款或提取資金時,可以適用優惠的”先進先出”〈FIFO〉規定,亦即保單成本範內的提取屬於保單所有人繳費的返還,不必繳稅。但如果保單被認定屬於「修正式養老保單則不得適用。

【遺產稅】
依美國遺產稅法2041條規定:

  1. 遺產管理人應收的壽險給付。即,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,保險給付即須計入其遺產總額,課遺產稅。
  2. 其他受益人應收,但死者在死亡時單獨或與人共同擁有的壽險給付,要保人與被保人若為同一人時,死亡理賠仍須列入遺產。

美國聯邦稅法對於美國人和非美國人的保險不同,非美國人的被保險人壽險的死亡給付卻可免所得稅和遺產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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